为加快推进合肥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独立企事业法人,以及本市辖区内居民。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居民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县(市)区经信、发改、开发区经贸部门上报文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3.所有申报政策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须提供《光伏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4.申报市经信委项目需提供《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政策第1条:鼓励企业多产多销
1.申报条件:
从事电池片、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光伏玻璃、背板、储能电池、支架、接线盒、光伏产品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等生产企业,当年国内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2.申报材料:
(1)企业完税证明(登录税务官网,打印带有系统税票号、盖有税务局电子章的完税凭证);(2)企业销售收入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销售收入须经税务部门盖章认定);(3)当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应体现符合申报条件产品国内销售收入)。
(三)政策第2条:支持企业升级
申报类别1. 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完税证明(登录税务官网,打印带有系统税票号、盖有税务局电子章的完税凭证);(2)工信部公告文件(如无正式文件,应有工信部门户网站公告截图)。
申报类别2. 企业当年国内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费用补贴
1.申报条件:
(1)当年国内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费用超过50万元;(2)企业的委托检测认证机构取得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
2.申报材料:
(1)检测认证费用明细表,按企业与所委托检测认证机构的合同、费用发票、银行支付凭证顺序装订;(2)企业委托的检测认证机构资质文件;(3)产品检测认证报告或证书关键页。
(四)政策第4条:支持智能光伏产业发展
由市经信委在兑现高质量发展政策推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时一并兑现,以市经信委通知为准。
(五)政策第5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由市发改委在兑现市“三重一创”政策时一并兑现,以市发改委通知为准。
(六)政策第6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申报条件:
(1)申请列入《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的产品应由本市企业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申报企业应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3)所申报关键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或认证,符合工信部相关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或相关行业或国家标准。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申请表(附件3);(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包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财务报告;(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证书;(4)申报产品相关检测或认证材料,包括能体现申报产品型号、性能、规格、技术参数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关键页。
3.发布方式: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质监局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按照“政府推荐、企业自主”的原则,供光伏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选择使用。
(七)政策第7条: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
申报类别1. 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奖励
1.申报条件:
(1)2018-2020年期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兼并重组的光伏企业;(2)2018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前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并购获得股权比例大于50%)。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购项目情况及下一步发展情况说明材料;(2)并购双方企业股东信息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并购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3)并购前后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购的目标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4)并购合同、资金支付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并购证明材料(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并购双方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报类别2. 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奖励
1.申报条件:
2018年9月17日后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配套企业的项目引进方。
2.申报材料:
(1)项目引进方引进配套企业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引进方基本情况,引进配套企业投资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先进性说明,配套企业与项目引进方产品的关联度及未来采购计划,或对完善产业链的作用,配套企业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图片等;(2)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双方均属于光伏产业领域的相关材料;(3)新引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项目开工等相关批准文件;(4)由县(市)区、开发区提供的申报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的相关证明;(5)新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八)政策第8条: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
申报类别:1.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量补贴
1.申报条件:
(1)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主体;(2)按照合发改能源[2017]320号及年度申报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度电补贴目录申报和兑现工作。已申报过历年来市级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3)各级财政投资(含融资、补贴等)建设、已享受过装机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再享受市级度电补贴政策;(4)2018年9月17日前并网项目,按项目并网时政策要求、标准执行。
2.申报材料:
企业新建分布式光伏电站(首次申报),需提供:
(1)《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附件4,企业盖章);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3)生产企业与申报主体签订的逆变器、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凭证等;(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条件建设区域)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5)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6)《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附件5,企业盖章)。
居民新建家庭光伏发电项目(首次申报),需提供:
(1)《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2)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证明材料;(3)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4)《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5)其它证明材料。
申报类别2.屋顶产权人奖励
1.申报条件:
(1)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且并网规模超过0.1兆瓦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屋顶产权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2018年9月17日前并网项目,按项目并网时政策要求、标准执行。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2)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3)房屋租赁合同、组件采购合同、发票;(4)项目备案文件、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九)政策第9条:鼓励建筑光伏一体化
申报类别1. 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补贴
1.申报条件:
(1)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在2018年9月17日后并网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2)2018年9月17日前并网项目,按项目并网时政策要求、标准执行。
2.申报材料:
企业新建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需提供:(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2)光伏构件采购合同、发票;(3)项目备案文件、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5)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申报类别2. 对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补贴
1.申报条件:
(1)在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中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在2018年9月17日后建成并网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2)2018年9月17日前并网项目,按项目并网时政策要求、标准执行。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2)光伏构件采购合同、发票;(3)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证明文件(包括设计规划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5)项目备案文件、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6)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十)政策第10条: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
1.申报条件:
(1)以企业为投资主体,在2018年9月17日后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或《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产品;(2)光伏储能系统项目需单独申请发改部门备案,同一建设地点(单个企业)新建光伏储能系统只认可一个储能项目;(3)光伏发电充入储能系统电量,占储能系统年度充电量比重不低于20%;(4)年度补贴电量最高不超过光伏电站年发电量。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光伏储能项目申请表(参考)(附件6);(2)发改部门出具的光伏项目备案文件、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3)生产企业开具给投资主体的全部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购合同及税务发票;(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条件建设区域)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5)储能系统充电量和光伏电站充电占比证明材料(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政策第11条: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1)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2)项目已竣工;(3)项目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单位)创新示范项目认定。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创新示范项目补贴申请表(参考)(附件7);(2)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单位)创新示范项目认定有关文件(如无正式文件,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门户网站文件截图);(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相关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土建等单项验收报告也可)、第三方出具的项目审计决算报告;(4)厂房或设备投资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政策第12条:支持光伏电站参与碳排放交易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备案(CCER)、并在国家认定的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成功交易的并网光伏项目的所有人。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核证及交易情况简介);(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3)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监测报告、审定报告、核证文件;(4)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合同、交易额结算相关凭证。
(十三)政策第13条:支持光伏电站资产化
1.申报条件:
并网20兆瓦以上、成功发行资产化产品并完成认购,且认购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光伏电站开发人。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及相关情况简介);(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3)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4)管理机构批准发行文书;(5)资产认购合同。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近两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同时不得进入《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2.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上述涉及基本材料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资金分配方式
强化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除度电补贴外,所有条款资金每年实行总量控制。若经审核确定的年度兑现资金需求总额大于预算资金安排额度,即采用系数法分配资金(系数=年预算资金安排额度/审核确定的奖补资金需求),按系数折算后的金额分户兑现企业奖补。
四、申报、审核程序
按照“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意见》政策兑现由市经信委、发改委分别牵头负责,其中“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政策条款和“支持‘光伏+’应用”中屋顶产权人补贴、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支持‘光伏+’应用”中除屋顶产权人补贴和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外其它政策条款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一)组织申报
根据市政府要求,每年由牵头部门下发申报通知。由县(市)区、开发区相应部门对光伏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100%现场确认,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相应部门上报相关牵头部门。
(二)第三方机构评审
牵头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行业、技术、财务专家开展现场审核和材料复审等工作,出具核查报告或评审意见。
核查报告或评审意见为(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2)提交的相关票据、文件材料是否完备; (3)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规;(4)现场核查结论或意见等相关情况说明;(5)其它必要的说明。
(三)开展联合审核
牵头部门综合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评审结论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牵头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四)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政策条款、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
(五)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牵头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县(市)区、开发区经信(经贸)、发改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
(三)咨询、设计、审计、财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
(五)企业、机构、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涉事单位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资金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布。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同一条款内政策及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相同或相似条款不重复享受。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