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19〕16号)精神,支持我县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和个人。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市场建设项目。对当年农贸市场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改造,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建其他专业市场,经验收合 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批发、住餐的除外)建设和租赁经营直营店,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和800 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以面积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二)支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商贸企业新建符合商务部建设规范要求的配送中心、冷藏库、冷链车等,经验收合格的, 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放心粮油” “主食厨房”工程建设项目。对经县发改委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主食厨房”直营店,并被认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照 《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 采取上年认定,次年复验的方式,对满一年复验合格的,给予财政资金扶持。认定未满一年或违反《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 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不予资金扶持。
“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资金扶持。示范店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示范店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 (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的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主食厨房”直营店资金扶持。自有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按每个店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早餐工程建设项目。对企业新增5家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固定网点,按每个店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新增10辆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车,按每辆车0. 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与“主食厨房”资金扶持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项目。对每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零售类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每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批发、住餐类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纳入社零统计的商贸流通大个体企业,给予单个企业0.5万元奖励(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六)支持当年新增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国家平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七)支持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项目。对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5亿元、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商贸流通企业(批发企业除外),且当年增幅分别达到12%、15%、18%、20% (含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上年度纳入的商贸流通大个体企业,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增幅达到25% (含25%)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八)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项目。对在本县注册的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分别达到20%、15%、10%,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为正值,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九)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项目。对企业建设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市级特色街区的,在特色商业街区的规划设计、升级 改造、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方面,按照工程投资的1.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特色街区被认定为省级及省级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
(十)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对当年新运营业态超过3个以上且面积达到5万、10万、15万平方 米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被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由企业向市级申请奖励。
(十二)支持品牌创建项目。对当年商贸流通企业获得5钻酒店、绿色饭店、省级老字号、省级名牌、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入驻我县的全国50强企业、世界著名品牌企业,且在我县上缴税收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 50万元奖补。对获得驰名商标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
(十三)支持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建设项目。
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 平方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平方米、30平方米、50平方米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 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支持合肥市农产品产销对接会活动项目。扎实开展合肥农产品产销对接会活动,对由县商务局统一组织参加的合肥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的单个企业,有参展样品的,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五)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站点项目。对当年在社区(村)新建或改造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且验收合格的回收站点,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站点不超过1. 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投资者最多不超过30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
(十六)支持再生资源转型升级奖补项目。对转型升级为公司化运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并缴纳税收的,每个给予5000元且不超过当年地方财力所得20%的一次性奖补。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和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或获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